商标混淆的概念
混淆的实质是消费者对于商品服务来源或其他信息发生错误认识。2013年《商标法》列举了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和混淆可能性三种情况,进一步明确混淆可能性在我国侵权判例的标准地位。
从商标侵权案件中看混淆的几种类型
(一)间接混淆
间接混淆指侵权商标的使用中,消费者虽能区分两个商品的来源,但易产生两个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的混淆(如商标许可、附属联营、赞助等)。
(二)售前混淆
售前混淆一般发生在消费者选购商品时,指消费者想买A,发现了B,对比了没买或转而决定买B。我国司法实践中有较多售前混淆的肯定判决,以竞价排名类侵权案件居多。
(三)售后混淆
售后混淆指购买者不混淆,但旁观者产生误认,构成旁观者混淆。售后混淆有两方面扩张:一是混淆的时间延伸,不限于购买商品服务时,延伸到购买商品或服务之后;二是混淆的主体突破,包括消费者或消费者以外的其他人。
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混淆判定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罗列了商标混淆的五大因素: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请求保护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其他相关因素。
(一)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
近似标准指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显着识别,音、形、义三方面综合比对。商标或标识属于文字和图形时满足的条件: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注册商标具有较高辨识度,注册商标形态与其对应的形态之间须具有稳定性、唯一的指向性联系。
(二)商品的类似程度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是关于商品类似程度判断的详细规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一般作为实践当中判断商品服务是否类似的参考。
(三)请求保护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
在保护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中,原告要提供注册商标的基本信息,被告的使用情况,原告注册商标通过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且显着性得到提升,被告使用会造成混淆的证据。
(四)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界定相关公众可以从确定人群范围,商品特殊性,商品流通渠道,购买与消费路径的特殊性等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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