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湖北省地理标志产品企业联合会官网!
湖北省地理标志产品企业联合会
Hubei Federa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products enterprises
400-6069-869
描述
arrow
arrow
周一至周五 8:00 - 20:00
arrow
图片2
微信公众号

法规课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介绍及申请

浏览: 来源: 时间:2022-01-07 分类:政策法规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地理标志产品的官方专用标识。及时申领与合法使用是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地理标志产品的官方专用标识。及时申领与合法使用是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此外,中英结合的图案确保不同语言、文化背景的多层次消费群体直观可读,表现了地理标志作为全球通行的一种知识产权类别和地理标志助推中国产品“走出去”的美好愿景。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http://www.hbdlbz.com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什么?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新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根据商标法、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图片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官方标志,体现庄严、权威的设计特点。设计选用的是独具代表性的自然地理和人文历史符号,以长城及山峦剪影为前景,以稻穗象征丰收,代表着中国地理标志卓越品质与可靠性。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相关规定


2020年4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从我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适用范围及样式、机构职责、使用人义务、合法使用人、使用要求、使用人标示方法、对合法使用人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


依据《办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办法》要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办法》强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依据《办法》,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使用原标志的产品可以继续在市场流通。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

http://www.hbdlbz.com


谁可以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二)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地核验报告;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标准全文。


申请流程


图片


(1)对于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形式注册的地理标志,企业可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成为集体成员或者受权使用证明商标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公告后,由商标注册人向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备案后发放专用标志下载口令。


(2)对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署,在试点期间,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区内的生产加工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时,将在向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后,由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直接审查核准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专用标志下载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