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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课堂|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申报程序及各阶段具体要求

浏览: 来源: 时间:2022-01-10 分类:政策法规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电报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申报程序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电报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确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由县级或以上农业工作机构确定产品登记申请人。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交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

材料初审:由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进行纸质材料初审。

现场核查: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组织现场核查专家组,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品质鉴评: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组织品质鉴定专家组,形成产品品质鉴评报告。

品质检测:申请人根据申报产品的内在品质特征,提出品质检测项目,由品质鉴定专家组现场封样,送资质检测机构检测,出具品质检测报告。

部中心审核:部中心进行复核性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部中心评审:部中心组织专家评审。

农业农村部公示。

农业农村部公告、颁证。

申报各阶段具体要求

一、申报阶段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将前期准备阶段收集整理的材料与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书一起,按照相关要求,统一编制形成纸质材料后,正式向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出登记申请,纸质材料需递交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必须为原件)。

(二)现场核查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报现场核查是指在审查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报材料的过程中,根据要求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认的过程,由部中心负责统筹和协调工作,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负责现场核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申报材料在上报至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并经初审合格后,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应在考虑产品种类、生产季节等因素前提下,及时组织核查员并会同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地理标志管理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结论分三种:

(1)现场核查通过。

(2)现场核查基本通过,限期整改和报送整改结果。

(3)现场核查不通过,限期整改并届时派员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三)产品检测

申请人在进行登记申报时,应当提交产品品质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应当选择需要在技术规范中重点描述的产品品质特色指标,避免罗列非特色指标。在技术规范中写明的品质特色指标是一个范围值(品质限值),而不是固定值。在技术规范中所列品质特色指标全部为必检项目,在检测报告中需进行验证检测。且委托检测指标项目必须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的项目完全一致。

品质限值应通过对划定的地域范围合理布设抽样点(抽样规范各地自定),多点检测确定品质限值,不能仅通过一点一次检测就直接赋值。内在品质指标,由部中心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检测报告》,每个样品需出具检测报告一式四份。 一份交由申请人随申报材料上报,一份由申请人留存。检测机构在接到申请人有关检测结果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检,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检结果通知申请人和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

(四)品质鉴评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鉴评是确定产品外在感官特征的重要环节,申请人向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出产品感官品质鉴评申请后,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作机构应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成立品质鉴评组,凭借感官对农产品感官特性进行评价。

感官品质鉴评具体时间间和地点由由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申请人确定。

鉴评样品要能够代表整个申请登记产品生产区域范围内所有产品的总体品质特性,且样品状态能够反映产品的固有特色。样品数量要能够满足鉴评工作需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方式以会议形式进行。鉴评会参加人员包括品质鉴评组专家、申请人代表、各相关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人员。鉴评会由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人员主持,品质鉴评工作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

质鉴评结论分符合或者不符合申请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所描述的外在感官特性两类。鉴评结论为不符合的,品质鉴评组应当提出不符合的原因。对于不符合的或在鉴评过程中认为产品还有其他典型特性的,可建议申请人根据鉴评意见修改其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五)提交申报材料

完成感官品质鉴评后,申请人需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整理,连同登记审查表按《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2015年10月修订版)》规定顺序归档成册。申报材料成册后需报送县级和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评审会阶段

农业农村部定期对各省组织申报的产品召开专家评审会,届时需由申请人选派熟悉业务的人员到会,重点对所申请产品的品质特色、产地环境、生产方式、人文历史、产品知名度、产业发展前景六方面相关情况进行汇报,并根据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汇报采用PPT形式,时间不超过10分钟。申请人可提供能够完整感知其独特品质特征的最小最实物样品,供评审专家进行实物对照评审。

一般情况下, 评审会结束后,评审组会当场宣布产品是否通过专家评审,未通过专家评审的产品,由农业农村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公告阶段

经专家评审会通过的产品,由农业农村部在其官网等公共媒体上对登记的产品名称、申请人、登记的地域范围和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内容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部中心提出,并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部中心应当将异议情况转交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待其提出处理建议后,组织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复审。公示无异议的,由部中心报农业农村部作出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同时公布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