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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正式施行,这些重点值得关注!

浏览: 来源: 时间:2024-03-13 分类:行业资讯
近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下称《办法》)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主要从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管理和保护三个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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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下称《办法》)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主要从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管理和保护三个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什么是“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地理标志产品”有哪些重要性?消费者如何买得更明白更放心?


    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体系涵盖了商标保护和专门保护两种模式。随着最近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加速构建一个有机衔接且相互融合的地理标志制度,并在快速推动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的同时,坚持“急用先行”的原则。在经过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该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张鹏在近期举行的2023年知识产权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详细介绍了这一举措。


   《办法》总共包含七章36条,主要从认定、管理和保护地理标志产品这三个方面对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颁布实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行了系统的完善。其目的是更好地发挥地理标志在推动区域特色经济发展、服务外交外贸、促进贸易投资、传承传统文化以及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的制度性作用,真正守护和保留“一地之宝”的原汁原味。


1.推进高质量认定


    在地理标志产品审查标准和认定程序方面,《办法》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特征及不给予认定的6种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将异议程序置于技术审查之后,优化审查程序;增设变更和撤销程序,对保护要求的非主要内容变更和主要内容变更规定不同的审查程序和要求,明确撤销理由、证据材料要求、审查和救济途径,以实现地理标志产品审查标准清晰明确,认定程序设置公平合理。


2.深化高标准管理


   《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对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基础,提升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水平作出重点部署。针对《规定》涉及地理标志产品和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内容较少、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引等情况,《办法》聚焦高标准管理连出实招,进一步明晰申请人管理职责、生产者按标准生产的义务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日常监管职责。


   《办法》明确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各个环节涉及的相关主体的职责和义务,形成了对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的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规定,有利于推动相关主体在实践中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全面落实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充分发挥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对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推动作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介绍,具体而言,《办法》要求申请人在地理标志产品获得保护后,应当采取措施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产品特色质量等进行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划并实施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等保护体系建设;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名称、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等。


3.加强高水平保护


   《办法》明确了9种违法行为,包括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这些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这些违法行为使得消费者难以辨别产品的真实来源和质量,还会损害地理标志产品的商誉,造成消费者信任度降低,甚至影响区域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宋昕哲认为,《办法》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和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使得侵权责任变得更为清晰、具体,从而达到威慑侵权行为的目的,保护地理标志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